还要参照LPR四倍判决借款纠纷吗?央行:商业银行可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 上海,记者 姜樊 孙诗宇)讯,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修改内容包括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这一点很有意思,在强调利率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约定贷款利率。前一段时间借贷新规发布后,一些法律界人士都要使用司法解释。尽管是金融机构,你也要不能超过民间借贷上限LPR4倍,我觉得这一点很值得注意。”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自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按照此前的规定,利率机制参照第三十八条,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但是从目前已有的几例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来看,法院已参照4倍LPR来进行判决,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或影响该类判决。
影响金融机构是否适用4倍LPR判决
在原有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而此次的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这一点至关重要。众所周知的是,不久前最高法刚刚颁布了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LPR4倍之内。有观点认为,既然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了,那么金融机构的利率应该更低。并且,引发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议。那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到底是不是用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个标准。”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表示。
此前9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起市场关注。判决书显示,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而非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即使平安银行做为持牌金融机构并不在接待新规的适用范围之内,但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依然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在民间借贷新规刚刚发布之初,董希淼就曾表示,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本来就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推动利率市场化 照顾小微企业
对于修改商业银行法,央行表示包括是为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除了修改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还包括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对于修改利率规定,毕研广指出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可以与客户进行自主协商,进一步加速和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其次,自主协商利率也代表着商业银行从单一化走向多维化,“之前大部分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被限定,有人曾经说过存款几乎都是一个价,凭什么在你家银行存。如果自主协商利率,可以让商业银行的竞争更为多元化。”毕研广表示。
最后,自主协商利率,可以真正的照顾到小微企业,因为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条件不同、承受度不同、用款周期和额度不同,自主协商更是把整体的利率定价交给企业本身,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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