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过网上银行盗走客户500多万 广州农商行一大堂经理因盗窃罪被判13年半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作者:李娜 彭鑫
7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曾任广州农商银行越秀支行大堂经理陈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后陈某不服,并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没有采纳陈某的上诉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至2017年,陈某受广东银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指派,到广州农商银行越秀支行任大堂经理。期间陈某利用帮助银行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然后通过被害人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对被害人的账户进行掌控,秘密将被害人陈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3943787.92元、被害人卢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温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陈某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8万元转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据为己有。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8年4月12日将陈某抓获归案,但赃款均已被其挥霍。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 责令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5003787.92元给各被害人。
陈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陈某表示,是客户主动跟自己说了密码,其网上的每一笔转账都是得到客户授权同意的,是客户私底下委托其理财的。同时,自己也不是盗窃,是挪用资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陈某及原公诉机关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财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挪用资金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以下四点证明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1、广东银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员工职业操守、服务承诺书、《大堂经理“十不准”(解读)》《大堂经理考核标准》等书证以及该公司证人邓某的证言共同证实,陈某在农商银行越秀支行担任大堂经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受理客户的咨询、产品营销的咨询、厅堂的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不能直接帮客户办理理财等业务,只能做客户理财过程中的咨询、讲解等相关工作。
2、经被害人温某等4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曾委托陈某购买理财产品,部分开通了银行U盾,但设立交易密码后并没有告诉过陈某,后资金被陈某转入他人账户。
3、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
4、陈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在帮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瞒着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将被害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偷偷转到他人账户上,再叫他人将钱转到其个人账户上,而陈某拿到钱后,将钱用于加杠杆炒股、澳门赌博。
二审法院认定,陈某在银行担任大堂经理,仅负责受理客户的咨询、产品营销的咨询等工作,他利用担任大堂经理的工作便利,在帮助银行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通过被害人的银行U盾及银行交易密码对被害人的账户进行掌控,秘密窃取各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判决认定准确,陈某关于每一笔转账均得到客户的授权同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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