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高利贷写进首部民法典 但不做“一刀切” 界定

禁放高利贷写进首部民法典 但不做“一刀切” 界定
2020年05月28日 09:34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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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禁放高利贷写进首部民法典,但不做“一刀切” 界定

  作者:苗艺伟

  我国民法典立法迎来历史时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根据日程,5月28日,大会将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 “套路贷”、以及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无论是追溯到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还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无效”的规定,均是仅对于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评价及规制,而不涉及放贷行为整体的合法与否。2019年10月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将“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刑事司法领域认定非法放贷的构成要件之一。

  她表示,此次《民法典》则是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否定了高利放贷活动的合法性,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而且实现了对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的一致性与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

  不过,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缺乏对“高利贷”的利率及计算方式等具体规定,留出了较大的解释和调整空间。

  对此,陈婷婷表示,民法典草案在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同时,并未直接划定“高利”的具体标准,而是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在实务认定过程中还需准用相应的国家规定。

  但她也表示,“国家有关规定”是个宽泛的概念,按照通常理解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涵盖了监管规范,如果回归到我国目前的信贷市场体系,就能更好地理解这种立法技术的必要性,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放贷人等各类贷款主体并存的格局下,不同的贷款主体类型、业务定位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贷款利率所承载的功能和调整目的也有差异,因此不宜从基本法层面作出“一刀切”式的规定。

  陈婷婷表示,由于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是针对所有借款合同作出的规定,而借款合同包括金融借款合同以及民间借贷,因此金融机构的“高利贷”显然也在禁止之列。

  此前,在上位法不明确时期,部分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再进行限制而乱放高利贷的行为也一并进行严格约束。

  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已经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陈婷婷表示,对于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而言,民法典草案中有关“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内容无疑将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规范和治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也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划定了法律框架,有助于推进其制定进程,《民法典》中规定的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等规定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权益,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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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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