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犯罪”裁决初步评判
——孟晚舟引渡博弈关键回合的法理解析
来源: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满运龙
2020年5月27日,周三,英属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女法官海瑟·霍尔姆斯在当地时间上午10点开庭,就当事人双方当前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满足“双重犯罪”标准——做出裁定,11时,裁定向外界公布:引渡请求达到“双重犯罪”标准。引渡进程迎来自2018 年底启动以来的第一个转折点:辩方该回合落败,不得不在孟晚舟继续被羁押的条件下进行下一步的抗辩。
接着笔者上周日(24号)的事前观察框架,这儿就法院裁决做一初步评判。
裁决是引渡司法审查的有机组成部分,评判裁决之前,有必要先简要论述司法审查的性质和标准。
一 引渡司法审查的性质
就整体引渡程序看,现阶段处于夹在两个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期。引渡本身是行政部门根据国际条约实施的行政行为,加拿大司法部主导整个过程。然而,由于引渡涉及对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强行递解,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英美普通法国家,基于普通法传统,凡由国家机关实施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措施(比如传讯、逮捕),必须由司法机关审查,签发“搜捕状”(warrant)。这一传统可以追溯至英国中世纪,13世纪的《大宪章》禁止国王不经正当司法程序随意抓捕臣民并定罪,此后经制定法和法院判例不断发展,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司法区,分别有大同小异的程序规定,包括写入《美国宪法》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被刑事羁押者请求法院审查警方羁押,获取自由),均源于此。源于刑事追诉领域的司法审查,后来随着司法权力的不断扩张,逐渐扩大到刑事追诉领域之外的行政行为,并且在美国建国后的19世纪初进一步扩大到法院对立法机关行为的审查。人们熟知的“马伯利诉马迪逊案”(1803)正式确立了法院对立法、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把法院推到与行政、立法真正平起平坐的地位。
对于引渡的司法审查,本质上是这一传统在引渡领域的体现。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引渡,在司法审查阶段,变成了一个与刑事程序类似的官司。这里说“类似”,不是相同,因为除了两者都围绕一个“刑事指控”展开之外,其他方面都大相径庭。首先,引渡司法审查没有“被告”,只有一位被外国政府根据条约要求引渡的所谓“逃犯”,但该人不是引渡司法审查的对象,换句话说,法院不是审判“逃犯”是否有罪(审判只有在引渡之后,由引渡请求国的法院进行),而是审查引渡请求是否满足法定条件;第二,主导引渡的行政部门(在加拿大是司法部)代表外国政府参加司法程序,负有证明引渡请求满足法定要求的责任,其相对方(辩方)虽然不是被告,但有权参与,说服法官引渡请求没有满足法定要求。最后,审理法官主持审查程序时,遵守专门的司法程序,不适用于常规民事或刑事审判的程序法、证据法等,比常规民事或刑事审判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加拿大,规制引渡司法审查的主要法律是《引渡法》。鉴于引渡司法审查的有限目的(决定引渡请求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审查程序上对证据的要求远低于常规审判。检方需要向法庭提交案件档案(Record of the Case),包括检方掌握的主要证据。1999年以前,《引渡法》要求所有证据必须由提供方宣誓(法律后果是承担伪证责任),并且根据加拿大法律证据具有可采性。之后,《引渡法》修订,只要求证据由请求国官员认证(不承担伪证责任),说明证据会在日后的审判中使用,并满足请求国当地法律刑事起诉要求,或根据请求国当地法律收集,即可满足司法审查要求。
引渡司法审查中,辩方进行证据辩护的范围十分有限,无权要求检方披露所有证据,也无法利用证据法规定的各种排除规则,申请证据排除(比如,一般可被排除的传闻证据,不适用排除,可以使用),或者提出己方证据,对检方指控进行证伪。
二 引渡司法审查的标准
引渡司法审查的独特性质的有限目的,也决定了审查法官进行司法审查适用的标准。
司法程序中,在不同阶段,有各种不同的标准,适用于参与各方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分别承担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比如,英美法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由检方承担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而且需要达到很高的标准,比如在美国称作“确信无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接近于完全确认)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的“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高于50%)标准。
就法官来说,审查当事人的司法请求,或者是上诉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也适用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从低到高,松严有别。掌握具体案件法院对有关事项的审查标准,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是诉讼律师的基本功课。
具体到引渡司法审查,根据加拿大《引渡法》和判例法,法官适用的标准,是假定引渡请求国对被引渡人的指控为真实,判断检方是否提出了“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支持指控?
“初步证据”是一个较低的标准,只要求检方能够提供证据,该证据无须经过审查法院辨认是否真实、可信;法官“假定”在证据成立的情况下,检方的指控能否自圆其说,表明可能有指控的犯罪发生,就应该判定检方的引渡请求通过司法审查。根据判例法,审查法官不能因为“自己认为”指控证据不足,或“在将来的审判中可能败诉”,就拒绝通过审查。
规定较低审查标准的理由,一是因为审查不是审判,目的是确认检方指控是否可以初步成立,不是判定被引渡人是否犯罪,其后果不过是将被引渡人交给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与刑事追诉开始阶段警察向法院申请“搜捕状”类似,顶多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允许检方立案侦查;第二,是效率因素,如果审查法院适用更高标准,势必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允许当事双方就证据和事实展开对抗式辩论;如此,司法审查就变成审判,旷日持久,使本来就费时费力的引渡变得遥遥无期。
同时,审查法官在对具体问题上适用的标准,经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过去判例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上,如果双方立场各有千秋,伯仲之间,答案并非黑白分明的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空间更大一些。本案目前审查的“双重犯罪“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三 本案裁决简评
刚刚得到消息,高等法院裁决发布,霍尔姆斯法官认定“双重犯罪”存在。
待认定书发布之后,再对内容进行详尽分析。裁定书的一句核心内容是,“美国伊朗禁令,作为审查指控的行为的背景,可以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发挥适当作用。”看来,法官在伊朗禁令的作用问题上,基本接受了检方的立场。
这一结果基本印证了周日分析的趋势。
就作出裁定的霍尔姆斯法官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然而完全可以驾驭的任务。霍尔姆斯法官从事法律职业40余年,早期在检察部门任检察官,2011年以后任法官,目前担任高等法院副首席法官(Associate Chief Justice)(高等法院共有92位法官,其中一位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一位副首席法官)。职业经验十分丰富,特别熟悉刑事司法,曾经处理过多起颇具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从阅历、专业能力角度,完全胜任本案司法审查重任。
辩方可以就裁定向省上诉法院提出专门上诉,同时在高等法院就其他辩护理由展开辩护。
引渡司法审查继续。遗憾的是,孟晚舟目前无法获得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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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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