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2020年05月20日 21:34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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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两会| 金融系统代表委员共商国是(二)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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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强:推动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 助力两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葛华勇: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赵海英: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

  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工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采取多种措施履行监管职责,但因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仍面临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监管效能有待提高等现实困境。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周振海坦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条件日益成熟,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是探索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同时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二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基础,结合金融消费领域的特殊性,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义务)、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明确主要内容时,还要考虑与现行司法实践和监管实际相衔接,如:规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标准及例外情形,规定复杂金融产品冷静期规则,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为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在立法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做出特殊制度安排。建议立法确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协作机制,实现对金融领域各业态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全覆盖,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个体维权成本;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金融消费纠纷可诉可调、诉调对接,明确司法审判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认可,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

  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网络媒体、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大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行为数据、社交数据、消费数据、财务数据、网络爱好及倾向数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认为,这些数据足以刻画和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互联网征信模式正在改变着我国征信行业市场格局。

  陈建华表示,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运行模式差异较大,互联网征信在信息采集方式、范围、来源、应用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只是提出原则性的法律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随着征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征信行业迅速壮大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促进征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定一部完善、统一、效力层级较高的征信法律显得非常有必要。”陈建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为适应监管需要,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他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至少规定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在立足于互联网征信业务未来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通过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等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以实现对新型征信业务的规范管理,有力解决当前征信业务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权衡个人信息利益与信息流动之间的关系,推动我国征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通过法律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动政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是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建议明确人民银行为牵头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加强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大量数据公司或平台收集、使用、交易数据的联动监控机制,有效保障征信数据安全,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建立征信信息泄露事故通知制度,明确通知的对象包括监管机构及信息主体本人,通知的触发条件、通知的程序、影响评估等规则,征信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应当主动采取的应急和补救措施等。丰富信息泄露责任体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其他的行政制裁及民事赔偿,加强对违规机构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信息安全评估制度,防范风险再次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葛华勇:

  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

  5月2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带来一份关于加强支付产业一致性监管的提案。葛华勇表示,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在全球领先,这主要是基于成熟的银行卡基础设施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但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市场发展失衡,系统性支付风险正在积聚,长期发展下去会影响到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种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国家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牌照监管,从事各项业务均有较高的监管要求,但非银行机构开展类似支付业务时,面临的监管尺度却明显不同。以信用支付为例,商业银行作为稳健运行的机构,其信用卡业务在用户要求、账户开立程序、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接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关联的小贷机构在提供与信用卡功能相同的虚拟信用支付服务时,则主要受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各方面要求均比银行信用卡业务宽松,客观上便利了其业务的迅速扩张,但却对合规的信用卡业务产生了明显冲击。

  二是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商业银行、非银行收单机构在线下场景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时,依照的是人民银行、发改委关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规定,在市场化制定商户收单服务费的同时,根据“政府指导价”制定网络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相比而言,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由市场机构之间“两两协商”,自主确定收单业务的价格,这一定价方式传递至线下消费场景,就以更低的价格与银行卡收单进行直接竞争,对银行卡业务带来直接冲击。

  三是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商业银行基于银行卡的跨境支付活动以相对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按照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则进行信息及资金处理;而部分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接受的监管要求较为宽松,为其套取更多跨境支付业务收益提供了便利。

  此外,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境内少数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大型电商、社交等互联网平台,将支付业务视为流量入口,以支付业务的盈亏平衡甚至“战略性亏损”的方式获取用户、占领市场。然后再通过其他领域的泛金融业务、数据业务对流量进行变现、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而专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与其竞争时,不仅难以切入其垄断的电商、社交场景,还承受着恶性的低价竞争,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压力。

  葛华勇表示,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建议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在具体推行落实过程中,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

  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今年2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从金融角度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金融一体化是重要部分。其中,支付清算为经济金融活动运输资金,提供基础性枢纽支撑。但目前,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缺乏统一的推进落实工作机制,导致相关工作散落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效率有待提升。

  为推进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建设,崔瑜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指导长三角区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成支付清算一体化领导小组,建立长三角支付清算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促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的跨区域合作与协调,制定支付清算一致性政策。

  二是提升支付结算速度,增强资金流转效率。长三角三省一市各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一定差异性,尚未形成标准统一的一体化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议在充分考虑普惠金融等方面需求前提下,长三角区域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按照难度低、开发小、可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实现柜面互通,并逐步推广至长三角区域所有商业银行;为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类单位提供个性化清算服务。同时,建议充分发挥总部设在长三角地区的合法资质清算机构作用,推动长三角法人银行形成个人银行账户专用验证通道,对绑定账户信息提供互相验证服务。

  三是创新技术应用试点。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密切相关、经济依存度高、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区域内各省市支付业务量平稳增长。在金融科技驱动支付清算产业变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建议将长三角支付清算一体化的历史机遇和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结合起来,探索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等传统区域支付工具数字化,并试点运用于供应链金融、平台经济等领域;积极争取数字货币在长三角地区先行先试。

  四是整合金融基础设施。目前,长三角区域内注册的金融基础设施涵盖重要支付系统、中央托管机构、证券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等。建议加强长三角区域内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长三角地区支付清算业务实现“同城化”,更好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整体市场服务的协同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谢卫:

  发挥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资增值能力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增长快速。数据显示,2019年末,企业年金基金规模1.8万亿,同比增长22%,规模创新高的同时,增速也明显高于上一年。作为企业职工的养老钱,企业年金要在保障基金安全的情况下,追求尽可能保值、增值,稳健增长,投资管理人处于关键角色。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卫表示,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谢卫认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中目前主要存在的三大问题:

  首先,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权益类资产虽然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但从长期来看其对投资收益的贡献非常可观。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来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的投资决策。

  其次,公募基金行业的参与程度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募基金作为运作管理最为规范的一类资产管理机构,一直是全球养老金投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全国社保基金18家境内外部委托管理人中,公募基金占16席,其管理的资产占社保基金境内委托管理规模的90%以上。而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在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类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的投资能力一直比较突出,当前的现状反映出了公募基金行业在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与其管理能力不对等的事实。

  再次,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这种保守化的投资趋向,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通过权益投资获取中长期稳健收益的专业优势,也间接牺牲了年轻职工的利益。

  鉴于年金基金存在的上述问题,谢卫认为应进一步发挥公募基金行业作用,并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国内外充分的数据证明,过度强调低风险低收益并不能满足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管理目标,建议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二是引入更多优秀的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公募基金行业自设立之初就建立了规范的制度体系,始终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为持有人创造了长期可观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养老金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实践中,公募基金行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年金基金管理规模的迅速增长,以及更多优秀公募基金机构的涌现,建议准入更多公募基金机构参与年金基金投资,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优势、提升对年金基金长期投资增值的贡献度。

  三是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并引入默认选项机制。谢卫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由于部分参与者个人并不具备投资选择的专业能力,借鉴海外成熟年金市场做法,公募基金行业专门为个人投资选择权创新开发了养老目标基金,其产品设计与个人生命周期、风险特征相匹配,通过对权益、固收等各类资产的科学配置,更好地平衡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因此,建议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全国政协委员赵海英:

  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通常于3月初召开的全国两会推迟至5月下旬。相对于大多数领域受到的冲击,新冠疫情带来的刚需,以及新兴科技与政策协调的加持,反倒按下了在线教育的“快进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她今年的提案之一,正是聚焦该领域,希望推动在线教育常态机制建设。

  “近年来的高考状元调查报告让我们一再面对‘寒门再难出贵子’的拷问。而教育资源的不平等不仅存在于老少边穷的欠发达地区,甚至存在于大城市的内部与之间,”赵海英表示,长期困扰我国乃至全球的教育资源不均问题今年因为疫情的催化有了革命性的尝试和突破。

  其一,在线教育全面渗透。疫情前我国线上线下教育比例大约为1:9,而疫情期间在线学习成为刚需,约2亿的中小学学生与4000万的高校学生几乎全部上网“停课不停学”,从城市到乡村,所有家庭由被动到接受,以最快的速度熟悉了在线教育。

  其二,在线学习资源迅猛增长,优质教学资源线上化。不仅高校慕课以及K12教培机构的在线课程迅猛增长,而且体制内的优质K12资源也实现线上开放。如疫情期间京沪中小学的“空中课堂”,从一年级到高三,将各学科的名校名师搬到线上,且全国学生都可以观看,PPT课件都能下载。

  其三,科技与教育加速融合。教育信息化公司以及IDC等云服务公司对在线教育的技术赋能成为关键助力,而未来AI、AR、VR、大数据,甚至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更有望深度融入教、学过程,重构教育。

  但是,赵海英不希望在线教育红利仅仅是一时之举,更希望能将疫情期间在线教育的“应急措施”深入推进,转变为一种可行的“常态机制”。

  她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

  机制上,自上而下推动优质师资的共享,满足社会参与方的利益需求,有效实现政府、学校和社会力量在基础设施、师资课程以及运营方面的分工与协同。

  目前硬件水平已经初具条件,真正需要调动的软资源。赵海英认为,“在线教育的常态化需要硬件、软件及内容产品的配套。从此次疫情实践看,我国硬件水平已初具条件,未来将随5G的普及、新基建的推进、以及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持续投入而继续改进。因而关键是在机制上调动各方积极性。”她建议,可通过评优等机制自上而下推动学校名师资源的开放;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教育信息化服务商参与到在线教育的内容与运营建设中。

  模式上,未来线上线下融合的混合式教学(OMO)将成为趋势,“优师线上教学+辅导老师线下答疑”的“双师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她希望借此把教师从大量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参考成都七中等教培机构的实践,她建议未来将知识性、标准化程度高的课程模块化,由各地名师通过线上直播/录播教学讲授;同时由带班的辅导老师进行个性化辅导与因材施教。

  “03年非典后内电商诞生了,但电商的爆发--双十一的元年,却是在09年国内快递、在线支付、移动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实现共振之后。”赵海英看到了疫情过后,在线教育行业的未来潜力,“当然,目前在线教育领域还有很多短板,教学质量参差、如何保证学生的专注力等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技术进步、管理优化,但总体来说,我相信在线教育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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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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