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贷款两千万男子:创业婚事被搅黄,华夏银行称已关注
新京报记者 程维妙 黄鑫宇 编辑 陈莉 校对 薛京宁
近日,多家银行陆续陷入信任风波。继中行“原油宝”巨亏风波和中信银行泄露客户信息事件后,5月12日,江西一男子“被贷款”2239万拟起诉华夏银行一事登上热搜。
5月13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上当事人项招辉。他透露,目前征信记录已经恢复了,核心诉求是让华夏银行删除其被冒签的贷款记录、道歉并作出合理赔偿。
项招辉告诉记者,自己的生活工作轨迹从三年前被天降的千万债务改写后,创业、婚事都被搅了,而华夏银行至今仍未道歉,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新京报记者同日向华夏银行总行发去采访函,相关人士表示已关注到该事件,有信息会及时回应。
“被任职”南昌索克斯法人 卸任前一周又“被贷款”3920万
事情要从2011年说起。
2011年,项招辉入职江西一家私企任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以办银行卡为由收集了员工的身份证信息,并留存了复印件。在项招辉不知情的情况下,他“被任职”为关联公司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南昌索克斯”)的法人。当项招辉发现后,公司的解释是“做手机和电脑生意,只是(以该公司名义)进一些货,不做别的。”
2014年下半年,项招辉从该公司辞职。之后多次交涉,于2015年5月才正式被卸任南昌索克斯法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5年5月12日,南昌索克斯法人由项招辉变更为李为德。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等。
但项招辉没想到的是,在他“卸任”南昌索克斯法人前一周,2015年5月6日,南昌索克斯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融资额度为3920万元整,额度有效期为一年。同日,项招辉“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合同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东窗事发 自称不曾签过南昌索克斯的贷款合同
直到看到白纸黑字的法院传票,项招辉才发现真的“被负债”了。
两年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追索这笔贷款,把包括南昌索克斯、项招辉、李为德在内的多个关联公司和个人送上被告席,收到法院传票的项招辉一下“吓傻了”。
“2017年4月,有一天村支书跑到我家里来跟我妈说,你儿子在外面欠了银行的钱,你赶紧叫你儿子去还钱。”项招辉回忆当时的情景时,心绪仍难平复,他说:“村支书都说,你怎么能贷出几千万的?”
传票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项招辉介绍,材料显示南昌索克斯于2015年5月6日与华夏银行签了贷款合同,授信额3920万元,办理贷款时要预付给华夏银行50%的保证金,即1960万元,扣除保证金后还有1960万元,加上利息279万元,共欠华夏银行本金加利息2239万元,已逾期多次,经银行多次催缴都未能偿还贷款。
事实上,在2016年6月,项招辉就曾接到一通自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他在银行欠了钱,但项招辉当时只当做是诈骗电话,便没有理会。
2016年12月,项招辉因为创业需要贷款,但因被华夏银行南昌查过征信,并被告知需要把欠的钱(3920万元)还了之后才能进行新的贷款。
但项招辉自称并没有签过南昌索克斯相关的贷款合同。
曾提出要核查签约贷款合同时的照片 被银行告知需走司法途径
在2016年末申请贷款却被告知有逾期时,项招辉声称曾提出要核查一下签约贷款合同时的照片,但被华夏银行拒绝,“银行说我已经不是公司的法人了,要调取公司的贷款材料,必须要通过司法途径。 ”
为此项招辉连跑银行数趟,并报警求助。警方建议起诉银行,但因相关债务额巨大,起诉方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还有一种选择是等待被起诉,让司法介入。
在裁判文书网,新京报记者看到一份于2019年3月26日发布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6日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处“项招辉”签名进行鉴定。2018年9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为“不是项招辉所写”。
该文书显示,原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申请撤回对项招辉的起诉,且项招辉所预交的3300元鉴定费应由原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承担。
在这份判决书公布之前,项招辉曾于2018年末找到过江西当地媒体予以报道。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负责人看到报道后找到项招辉,表示会排查此事,并口头承诺删除贷款记录、给予六七十万赔偿等。“他让我等,结果一年多了都没再有下文,而且他也调离原岗位了。”项招辉说道。
华夏银行总行:已关注到该事件,有信息会及时回应
从收到法院传票的一刻起,这三年多项招辉的工作和生活轨迹都被搅乱。
为了创业,项招辉卖了房,人员找好了,办公室也租好了,但贷款时发现非但不能贷出资金,反倒还“欠了债”。
项招辉也找过监管部门。他今年3月在黑猫投诉平台发布过一份投诉材料,其中包含江西省银保监局2018年10月出具的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员工在见证合同签署环节存在不实行为,银行在该笔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资料真实性,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存在贷前调查不实、贷中审查不严、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规问题。项招辉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这份答复。
记者5月13日从江西银保监系统一位人士处了解到,如果认定机构违规,一般给了举报人答复后,监管方会对机构进行处理,不过是内部进行的。
项招辉称,至今华夏银行仍未道歉。他希望华夏银行能删除其被冒签的贷款记录,并写一个声明,证明这笔贷款与自己无关,同时作出合理赔偿。
为何伪造签名的合同会通过审核?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相关领导此前是否与项招辉已私下达成协议?对项招辉的诉求有何回应?记者5月13日向华夏银行总行发去采访函,相关人士表示已关注到该事件,有信息会及时回应。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个人因为遭到不当诉讼受到名誉和经济等损失,对此是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具体看他的策略和诉求金额大小。对于个人是否因疏于自我身份信息管理而导致后续产生贷款业务、担保等,自我身份信息管理失职对后续事件构成多大影响,要法院去判定。
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华夏银行没有严格审查贷款人资质和手续,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背负了债务,造成其生活和工作上的不便和麻烦,且为了维权支付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华夏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应当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根据该男子的实际经济损失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赔偿。
“但该男子很难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上述损失与被贷款一事之间的因果关系,会给索赔带来较大难度。而华夏银行的企业性质决定了没有领导敢轻易签字赔偿损失,宁可放任商誉损失,交由司法裁决。如果由法院来裁决,也只能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了,在缺少征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形下,该男子通过司法手段维权可能获得的赔付十分有限。”王德怡称。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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