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出炉: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吸收存款,将查封场所等措施纳入现场检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廖丹
广受关注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在上海迈出实质性一步。日前,“上海人大”微信号披露《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立法适用范围、市区两级监管体制、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则、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措施、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内容。记者注意到,在监管措施方面,除了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条例(草案)》将“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现场检查,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入有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变相吸收存款
《条例(草案)》规定了立法适用范围:一是列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授权实施监管的行业;二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概括“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行业;此外,国家、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上海授权实施监管的七类组织2863家。其中,融资租赁企业1934家,管理资产规模约1.4万亿元;典当行共242家;股交中心(即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市场规模居全国同类市场前列。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则。一方面,确立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慎经营义务、消保义务、信义义务、经营信息报送义务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另一方面,确立地方金融组织的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可以自愿解散组织或者退出市场。
同时,《条例(草案)》列示出地方金融组织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点文件”“未获得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点文件,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撤销试点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还对金融广告做出限制。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证明材料,不得发布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金融营销宣传内容。
另外,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查封场所、扣押财物等措施纳入现场检查
关于监管体制,《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区两级监管职责:一是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二是明确区金融工作部门履行辅助监管义务,对登记在本区的地方金融组织承担市场准入的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并采取相应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方面,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条例(草案)》将“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现场检查,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入有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
另外,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认定不适当人选、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同时,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情况,建议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今年以来,四川、天津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确保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有据,且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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