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披露了文号为嘉金罚决字〔202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嘉兴监管分局罚款225万元,时任嘉兴平湖支行行长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多名高管被警告并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0月11日。
根据处罚决定书,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分行存在虚增普惠小微贷款数据、未按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违规发放用途不真实的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以重组贷款掩盖不良、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违法违规事实。
据了解,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5月的温岭城市信用社,2006年转制为城市商业银行,是一家定位为专门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分行罚款225万元。
同时,时任嘉兴平湖支行行长王正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时任潘敏苍嘉兴分行行长潘敏苍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时任嘉兴分行行长助理贺咸华被警告;时任嘉兴平湖支行客户经理钱翠翠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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