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农商行违规放贷被罚50万元 且多名高管因此遭处分

阳原农商行违规放贷被罚50万元 且多名高管因此遭处分
2021年02月10日 20:26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标题:阳原农商行违规放贷被罚50万元 且多名高管因此遭处分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记者:贺向军、闫佳佳

  近日,银保监会公布的罚单显示,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原农商行”,曾用名为“原阳原县联社”)因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5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时任该行浮图讲支行行长蒋志湘存在借用他人之名贷款问题,被终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还曾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告上法庭。

  违法违规放贷被罚50万元

  2月9日,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公布了10张罚单,剑指阳原农商行违法违规发放冒名贷款、内部控制失效的违法违规行为,张家口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该行改正并罚款50万元。

  此外,9名相关责任人因此被罚。其中,时任阳原农商行浮图讲支行行长、原阳原县联社东堡信用社主任、浮图讲信用社主任蒋志湘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该行董事长李永刚负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时任原阳原县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任滋负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时任原阳原县联社监事长王海明和郝建华2人对此事件负监督责任,被警告并分别罚款6万元;时任原阳原县联社主任李俊海和刘强2人负管理责任,被警告并分别罚款8万元、10万元;时任原阳原县联社副主任王美山、郭志刚负管理责任被警告并分别罚款9万元。

  因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

  2020年12月2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执行通知书显示,闫某明申请阳原县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27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行向法院支付给付申请执行人交通费2000元。

  2020年9月2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阳原农商行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赵某春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阳原农商行作为专业的银行机构,应当履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追究调查和检查的法定义务,但其在侯某胜借新还旧的贷款过程中,违反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对《保证合同》的签订未尽到谨慎调查和检查的义务,致使赵某春被冒名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产生了不良的信用记录,阳原农商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为赵某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以赵某春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非其自愿签字或者盖章,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最后,法院判决该行协助撤销赵某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因借款逾期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

  2019年该行总资产为62.83亿元,同比增长10.56%;总负债57.49亿元,同比增长3.62%;实现营业收入2.03亿元,同比下降4.11%;实现净利润0.45亿元,同比增长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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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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