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被罚80万:代理人保寿险业务存在违规

邮储银行被罚80万:代理人保寿险业务存在违规
2020年03月18日 13:38 新浪财经

  3月18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公布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邮储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其中涉及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落实文件制定滞后、可回溯视频未传递给保险公司或缺失、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四项行为。

  二、欺骗投保人

  邮储银行如东县支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的问题,在投保单号为003717626859319和003717626966319(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的业务视频中,销售人员介绍“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2年不退保,且中途不领取,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

  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邮储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对邮储银行如东县支行罚款3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邮储银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邮储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一)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

  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二是销售人员未出示展业证等身份证明或视频中展示不清晰;三是销售人员未征求投保人对录音录像的意见,或是未提醒投保人注意投保信息不如实填写后果;四是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或未完整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五是视频中未清晰展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投保单等材料,未清晰展示消费者签名;六是销售人员未告知健康险观察期、合作医疗机构等。

  (二)制度落实文件制定滞后。

  一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但邮储银行直到2018年2月才根据原保监会可回溯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并下发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销与理财业务录音录像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对保险业务营销关键环节、营销参考话术和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时间等进行完善。二是未将可回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总行统一制定的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三是保险公司质检结果无法与邮储银行实现线上交互。邮储银行传输给保险公司可回溯视频后,保险公司质检的结果无法通过系统回写到邮储银行录音录像资料调阅及传输平台,只能由保险公司基层机构与邮储银行基层网点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沟通质检结果。

  (三)可回溯视频未传递给保险公司或缺失。

  2018年1月至10月,邮储银行代理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业务中,10164笔可回溯视频应由人保寿险质检却未向人保寿险传输。未传输视频中,4700笔数据目前保存在各省平台,没有发送给总行录音录像资料调阅及传输平台,5464笔业务省平台通过生产流水没有找到对应的双录数据。

  (四)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

  邮储银行代理的人保寿险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人保寿险共质检60226笔。其中,最终质检不合格59083笔,质检不合格率98.1%;合格件仅1143笔,其中包括经补录合格的566件。

  二、欺骗投保人

  邮储银行如东县支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的问题,在投保单号为003717626859319和003717626966319(人保寿险鑫禧两全保险)的业务视频中,销售人员介绍“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2年不退保,且中途不领取,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可回溯视频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未传递或缺失可回溯视频资料、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邮储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邮储银行如东县支行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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