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被罚91万,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等

平安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被罚91万,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等
2023年02月17日 18:17 金融一线

  2月17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虚列佣金和费用、内控管理不到位三项违法违规事实,被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罚款91万。

  相关责任人孙维华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侯蓓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董志杰、赵晓萍、任娟被警告并罚款5千元。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爱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

  2020年1月至5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在银保渠道销售承保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和平安附加安护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采取“长险短做”方式变更保险条款约定的缴费期间、保险期间等。上述业务涉及新单保费收入合计13386.75万元,保单件数合计321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等产品条款、保单保全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列佣金和费用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以佣金和奖励名义,向代理制银保专管员毛某、侯某某、郭某某合计发放1329658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银保业务团队的开门红启动、营销沙龙活动和团队建设活动。2021年3月至4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以兑现业务激励奖金的名义,向银保专管员发放863500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银保业务团队开门红启动、营销沙龙活动和团队建设活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关于佣金和费用的情况说明,毛某、侯某某、郭某某薪酬明细,E00518号等6笔费用明细,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内控管理不到位

  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不到位。针对长期不出勤、未通过考核、处于拟被清退状态、被暂停保单销售资格(未按规定做合规自评)的在职个人保险代理人,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未建立相应的约束管控机制,未将处于上述状态的在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高风险代理人内部清单。未向部分客户开展个人保险代理人离司信息有效告知工作。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上述虚列佣金和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上述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9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孙维华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部运营支持团队业务管理组运营支持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以佣金和奖励名义,向代理制银保专管员毛某、侯某某、郭某某合计发放1329658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银保业务团队的开门红启动、营销沙龙活动和团队建设活动。2021年3月至4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以兑现业务激励奖金的名义,向银保专管员发放863500元,上述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银保业务团队开门红启动、营销沙龙活动和团队建设活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关于佣金和费用的情况说明,毛某、侯某某、郭某某佣金和奖励明细,E00518号等6笔费用明细,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佣金和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维华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侯蓓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部银保业务支持团队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月至5月,平安人寿山西分公司在银保渠道销售承保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和平安附加安护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采取“长险短做”方式变更保险条款约定的缴费期间、保险期间等。上述业务涉及新单保费收入合计13386.75万元,保单件数合计321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平安传世尊耀年金保险等产品条款、保单保全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产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侯蓓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董志杰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8月31日,董志杰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产品条款、未实际产生保费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规定、第六条有关欺骗行为的列举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董志杰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赵晓萍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清徐营销服务部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2月4日,赵晓萍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片面对比社保和商业年金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平安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条款、未实际产生保费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规定、第六条有关欺骗行为的列举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晓萍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任娟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职务: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任娟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平安财富金瑞年金保险、平安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财富金瑞年金保险、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产品条款,未实际产生保费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规定、第六条有关欺骗行为的列举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娟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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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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