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消息,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未报送月报、未报告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的行为。
依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金融风险情况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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