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徽新闻网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近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作了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报告,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接收报备规范性文件153件,其中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43件(省级21件,设区的市22件),设区的市、省直管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10件。
在审查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牢牢把握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严肃对待发现的问题,审慎处理存在问题的文件。审查发现,少数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上位法、滞后时代发展等问题。
如某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限制、对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地方立法无权设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用共有部分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事项的表决原则,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行使投票权的规定,与民法典就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相关规定与精神不一致。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督促,制定机关已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有的规章规定,因工死亡的职工近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对证明事项清理的要求和我省目前工作实际,该事项已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仅需提交相关承诺即可。原规定不适应时代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实践中已不再适用,制定机关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方案。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积极开展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提前介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临时增加管制空域和公告的主体等问题提出建议;某市政府制定电动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鉴于这项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法律关系需要认真梳理,经审慎研究,就立法权限、适用范围、规范设定、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建议。
统计显示,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接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23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移送2件,公民、组织提出21件。对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3件审查建议,积极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20件审查建议,依照规定作出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等处理。
(本报记者 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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