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保金复〔2024〕157号
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易农信联〔2024〕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按照向我分局报送的修改章程说明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事宜。
三、请你单位加强章程管理,在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将章程以正式文件印发并抄报我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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