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大家出行会“搭便车”,即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法律上,对此定义为“好意同乘”。这一行为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面临什么责任呢?
对此,一起典型案例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顾某驾驶小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及顾某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法院首要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如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此外,该负责人呼吁全社会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
另外,该负责人提出,要注重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交通事故发生后,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避免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通常是群众的“急难愁盼”。法院将注重在个案中探索经验,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搭建群众维权便捷通道,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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