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昭金罚决字〔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一、支付管理控制不到位,贷款被挪用; 二、未匹配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发放贷款; 三、贷前调查不尽职; 四、保险代销业务管理不到位; 五、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部分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未办理执业登记销售保险。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11号)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90.8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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