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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代周报-时代在线
谁也没想到,因为一个“郎”字,川酒名企郎酒与贵州酱香企业夜郎古,在两个商标和平共存20多年后,走向了对立。
近日,郎酒股份旗下的四川省古蔺郎酒有限公司(下称“郎酒”)及关联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庄”)等关联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裁定,夜郎古酒业一方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业一方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业一方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夜郎古酒业一方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对夜郎古酒业来说,一审判决的天价赔偿和更名要求,无异于一场生死之战。其20多年前成功注册的商标,今被郎酒一纸诉讼“推翻”,夜郎古酒业认为与事实不符、与法理不合。
目前,夜郎古酒业正着手准备上诉,以在终审中一搏公平公正。
两个品牌源自不同历史和地理渊源,“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与商标侵权事实不符
今年2月,郎酒及关联公司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和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悉,郎酒认为,“郎”系其企业字号的核心部分和使用的商标,夜郎古酒业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夜郎古酒业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容易导致与郎酒混淆,侵犯了“郎”商标专用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11月8日收到一审判决后,夜郎古酒业于11月11日发表《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从“夜郎”的文化起源、“夜郎古”商标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对相关异议进行了澄清。
夜郎古酒业表示:第一,“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郎酒曾提效力异议但被驳回。
“夜郎古”是夜郎古酒业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其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夜郎古酒业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先交由行政机关解决,法院没有管辖权。郎酒针对夜郎古酒业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主张夜郎古酒业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此后,郎酒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该裁定业已生效。
因此,郎酒已丧失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主张否定“夜郎古”注册商标效力的权利,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差异显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
据悉,有关夜郎的记载首见于《史记》:“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夜郎”是战国时代至两汉初年西南少数民族建立的古方国,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贵州是“夜郎故地”。
夜郎古酒业表示,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夜郎”是贵州多姿多彩历史文化的象征之一,也是贵州十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双方品牌含义完全不同:“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而“郎”品牌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可见,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和地理渊源,体现着不同的文化价值。
夜郎古酒业认为,公司自使用“夜郎古”以来,积极推动贵州夜郎文化研究和传播,不仅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更与郎酒保持了长达20多年的和平共存关系,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第三,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亦如此使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争议的理由是,夜郎古酒业在“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改变了“夜郎古”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夜郎古酒业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因此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案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
“夜郎古酒·大金奖”与青花郎、红花郎区隔明显
第四,“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夜郎古酒业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不认为公司合理合法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和平共存20多年,郎酒主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夜郎古酒业将提起上诉
基于以上四点,夜郎古酒业认为一审判决未否定“夜郎古”商标的效力,郎酒对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指称缺乏合理性,也违反了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则。
纵观两家公司发展历史,“夜郎古”自1999年成为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夜郎古”商标自2005年提报及后续核准注册,使用并持续续展至今已近20年。可以说,“夜郎古”与“郎”均为成功注册的商标,双方已和平共存20多年,各自围绕商标潜心经营酒业,发展自有品牌。期间,双方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同台获得中国酒业协会的“青酌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的“华樽杯中国酱酒企业十强”等荣誉。
正如夜郎古酒业所说,“夜郎古”与“郎”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
而在20多年后,郎酒重启商标之争,并在多方面对夜郎古酒业展开步步紧逼,让夜郎古酒业深表震惊与遗憾。
夜郎古酒业声明表示:“我公司在近两年不断加强酒业领域的深度合作,商标使用和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企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阶段。但郎酒公司却在此时针对我公司发起多件诉讼,并利用案件对我公司资产账户采取保全等措施,已严重干扰了我公司正常的运营活动,事实上造成了我公司诉累和巨额经济损失。”
夜郎古酒业表示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全面清“郎”有维权过度之嫌,夜郎古呼吁同行公平竞争,共护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纵观双方观点,争执的核心在于带“郎”字是否构成商标相似,预计也将是决定此案最终判定的关键。但1.96亿元的天价赔偿和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更名的诉求,已备受行业关注。
有关行业专家认为,从两个方面来看,该案如何终判牵动人心。
第一,从同业竞争上看,品牌扩张的“度”值得企业谨慎思量。
长久以来,酒企品牌扩张与同业竞争共存相依相伴。“行业一哥”茅台也不能避免频繁被蹭相似度,茅台有充足的实力实施品牌保护工作,但并没有全面清“茅”或“台”,展现出“行业一哥”的自信和大气,以及对商业竞争之王道的绝对清醒——聚焦主业做大做强,以卓越的品质和品牌影响力,奠定市场竞争的绝对话语权。
近年来,酒业含“郎”商标被郎酒全面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早已为业界熟知。郎酒此前也曾向上蹭“茅”,近年来随着规模和市场地位壮大,向下却容不下白酒企业带“郎”,郎酒在泸州的胜诉率也让带“郎”商标为之胆寒和不甘,并多少让人产生郎酒品牌扩张过度、以商标纠纷之名、行商业踩踏之实的印象。酒企品牌扩张的“度”值得行业思索。
第二,从行业发展上讲,如今酒业正响应中央号召,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酒企全国市场开拓提供平等充分的竞争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舞台。尊重同业共存发展的权利,尊重同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才是行业健康发展之道。
赤水河,被誉为中国“美酒河”,一水连波川黔滇,孕育了四川和贵州两个最重要的白酒产区,如今两岸千余家酒厂云集,香飘千里。若“郎”与“夜郎古”无法共存,以中国“美酒河”之大,不能装下一水两岸同道竞争的两家企业,实为行业统一大市场发展之憾。
夜郎古酒业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其对司法公正仍充满信心,相信本案纠纷终将会获得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结果。同时呼吁酒业同行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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