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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个别二审、再审法院因顾忌本辖区质效数据,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这种行为美化了数据,但无疑会损害司法公信。
创设案-件比指标,就是要引导各级法院将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矛盾解没解”。“件”数越多,说明一个“官司”经历的审判执行程序越多、当事人感受越差。
案件情况是复杂的,总有一些不可控的客观原因影响审理进程,追求100%的审限内结案率,就违背了司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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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立案难’隐性存在。”2024年10月8日,国庆节后上班首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参加司法审判数据会商时强调。
这次数据会商,使用了新修订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已于2023年下半年试行, 2024年1月正式施行。2024年9月,最高法又对指标体系作了修改。年初适用的26项指标被精简为18项,法官人均结案数、延长审限率、裁定再审率、司法建议反馈率等指标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指标的运用机制也作了调整,相关数据主要供研判、分析使用,不得通报排名,不能额外加码,一些“达标线”也适当下调,可以有效遏制拖延立案等“反管理”行为。
过去,一提到指标,常见的担忧是,会不会出现“唯数据论”倾向?向排名看齐,会进一步加重基层负担。那么,最高法为何要设置指标体系?具体运行成效如何?这次修订能否达到为基层减负的效果?针对上述话题,南方周末记者对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帆。
1
设不设指标不是核心问题
南方周末:实践中,不少人认为指标就是用来考核的,到了基层就容易异化为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何 帆:谈起“指标”,不少人有抵触情绪,认为容易表现于形式、受制于数据,甚至把许多问题归咎于指标。其实,指标是一个统计学概念,是对数据的描述性统计。任何指标都是为科学的管理服务的,而审判管理的目的,就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及时精准发现问题、有力有效解决问题,防止问题久拖不决或反复出现。
比方说,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这个“感受”如何量化评价呢?全国有三千五百多家法院、每年有四千多万案件,群众对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过程、结果是否满意,意见集中在哪个条线、哪个地区、哪个环节,不可能依托个案访谈、问卷调查全面了解。比较科学、公允的办法,是围绕人民群众对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诉求,设置案-件比、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执行到位率等指标,用以统计、发现、检视和改进我们工作中的不足。
所以,指标只是一个中性、客观的测量工具。问题的核心不是该不该设指标,而在于指标设置是否合理、运用是否科学,以及能否实事求是地看待指标。好的指标体系,一定是个有机联系、相互支撑的“评价系统”,既能全面展示问题、符合审判实际,又遵循司法规律、不强人所难,让被评价者心服口服。
南方周末:据了解,法院的指标体系是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运行的,过去有过统一的指标体系么?
何 帆:最高法2011年曾设置过一套评估指标体系,由于部分法院把原本用于分析、评估案件质效的指标拿来搞考核排名,未能实际起到科学管理、促推工作的作用,遂于2014年转为统计分析使用。但是,为了评价案件质量、检验工作成效,各地法院又创设了一些指标。这里面,多为合理、必要的,也有的存在各种问题。
比如,一些法院把结案率作为评价办案效率的常用指标。简单讲,就是看一个统计周期内法院收了多少案件、结了多少案件。起诉时间越是接近考核期末,案件就越不可能在这个周期办结,为避免拉低结案率,有的法院就会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
这表明,科学管理离不开一套符合司法规律、较为系统完善的指标来评价审判工作。2023年,我们在制定新的指标体系时,经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决定充分吸收各地行之有效、认可度高的指标,坚决弃用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这套指标中最受法官和各界认可的,是用审限内结案率替代了结案率,法官只需按照审限把握办案节奏,就能够有效杜绝“年底不立案”等问题发生。如果有利于实质解纷、案结事了,该延长审限就依法延长,这样就彻底打消了法官的顾虑。
总体而言,指标体系以案-件比为核心指标,同时按案件质量、效率、效果三个层面,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指标项。案件质量类包括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等;案件效率类包括审限内结案率、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等;案件效果类包括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调解率、执行到位率等。
南方周末:案-件比为什么被称为核心指标?
何 帆:案-件比之所以是核心指标,在于它把重心聚焦于满足人民群众“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朴素期待。所谓“案”,就是老百姓来法院打的“官司”,“件”就是法院办案经历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司法程序。“件”数越多,说明一个“官司”经历的审判执行程序越多、当事人感受越差。一个“官司”的案-件比是1:1,代表它经过一审程序就案结事了;如果是1:2,代表它经过一审、二审两个程序才得到解决。
创设案-件比指标,就是要引导各级法院将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矛盾解没解”,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力争把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做到极致,更快更好地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每个诉讼都有它的具体情况、每个当事人也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和诉讼权利,案-件比作为综合指标,需要与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对照分析,不适合直接套用于某一层级、某一个法院。
南方周末:这些指标会计算总分吗?有没有一票否决性质的指标?
何 帆:指标体系没有赋权总分,也不存在任何一票否决的指标。总分制的弊端在于,会掩盖单项指标本该反映出的问题,还会导致大家只关注高分值指标、舍弃低分值指标,把抓工作变成了权衡利弊的“算数游戏”。
举个例子,空气质量指数就是把空气中的各种成分按不同权重算出的数值,可以反映空气污染情况,但它很难反映具体是哪种成分导致的污染。比如,两个地方的空气质量指数一样,一个可能是因为 PM2.5 高,一个可能是臭氧含量高,存在的问题不一样,需要针对性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指标体系是一个整体,但单个指标的情况,也有必要逐项分析,下足“绣花功夫”。
南方周末:指标体系从2023年下半年试行以来,运行情况如何?
何 帆:2023年9月试行后,各地法院以这套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定期进行对照“体检”,一经发现问题,就进行靶向治疗,逐渐形成了结合审判工作整体情况拿数据说话、靠数据分析、用数据决策的自觉,由此也给全国法院的司法审判质效带来了一系列积极变化。
从数据上看,指标体系施行一年多来,案-件比持续下降,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显著增长,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等指标明显趋优,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大幅下降。这些都充分说明,按照指标体系确定的价值导向,把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做优、把法官的司法责任压实,以人民为中心才可能做实,老百姓的司法获得感才会提升。
2
目的不是无限追高
南方周末:对法官而言,指标体系是压力还是动力?
何 帆:案子质量高不高、当事人感受好不好,这不是法院的“自我感觉”,而是要有一定的客观标准。指标可以让抽象的审判质效变得可见可比,激励法官增强责任感,通过努力发挥更大潜能、争取更好表现。但是,我们也坚决反对过度、无限在管理中加压,这个“度”如果把握不好,在执行中就难免会变形走样。
正向的压力可以转化为提升的动力,关键是遵循司法规律。如果把抓工作等同于抓指标,“质效不够,指标来凑”,或者用层层加码、张榜公示等方式“制造压力”,当然是不对的,甚至事与愿违。但是,指标的作用是对照分析、检视不足,不是无限追高,如果通过指标发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存在不足,相关法院、法官当然会有压力,就得促进责任落实,进一步抓实审判管理。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在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在变化。与之相比,我们的审判工作,还有许多跟不上、不适应的地方。在审判工作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在落实落细司法责任制的大背景下,如果审判质效改进还不明显,离当事人的期盼还有距离,期望在“宽松软”的管理模式下继续“躺平”,更是不可取的。
南方周末:这次修订前,都经过了哪些调研?
何 帆:为了持续完善指标体系,我们组织了一系列专项调研,调研对象涵盖地方三级法院。比如,我们依托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培训班,向三百余名参训人员开展匿名问卷调查,让大家能说话、说真话。又如,我们召集北京等19省(市)的三级法院共22名审管部门负责人面对面交流,通过“头脑风暴”为优化完善指标体系建言献策。再如,我们组成多个调研组分赴广东等6省份,实地走访三十余家中级、基层法院,采取座谈研讨、单独谈话等方式,倾听一线干警心声。我本人也在许多社交媒体中“潜水”,看大家主要“吐槽”什么、抱怨哪些。
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都“原汁原味”地梳理分析,作为本次修订的决策素材。从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法院人员认为,审判工作不能各行其是,抓工作不能光靠自觉自律,遵循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必须有,这也让我们感到很欣慰。
南方周末:这次修订把案件的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指标变成了“改-发比”,也就是改判、发回重审两类案件的比例,有何考量?
何 帆:改判和发回重审问题,涉及群众诉讼权利,也涉及两审终审制度,一直以来广受各界关注。客观来讲,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了,一定程度上说明原审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实践中,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原因又非常复杂。有的是因为二审期间发现了新的证据或事实;有的是上下级法院对同一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很难说孰对孰错。所以,最高法一直强调,不宜孤立、绝对地以“改发率”评判案件质量。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个别二审、再审法院因顾忌本辖区质效数据,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对原审裁判能改判、发回重审的,都直接维持,导致“改发率”指标被人为异化。这种行为美化了数据,但无疑会损害司法公信。从司法规律看,案件该维持、改判还是发回重审,必须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不宜预设立场,更不能为“追高”或“压低”数据影响审判组织的判断。
本次修订用“改-发比”取代了“改发率”。所谓“改-发比”,就是将评价对象从“改发率”关注的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占原审案件的比例,调整为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之间的比例,引导二审、再审法院在纠偏纠错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定分止争”的工作理念,尽可能依法直接改判,减少不必要甚至不负责任的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从“率”到“比”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实事求是的精神,维护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例如,一个地区的二审案件“改-发比”是1:0.2,另一个地区是1:0.1,意味着在对待存在问题的一审裁判时,后者比前者更多采用改判而不是发回重审的方式结案,这是符合科学管理要求、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3
确保“踮踮脚”就能达标
南方周末:这次修订中,还有什么值得关注的调整?
何 帆:调研中我们收集到的来自地方法院的意见建议,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多数得到采纳。比如,取消了法官人均结案数、裁定再审率、司法建议反馈率等普遍被认为分析价值有限的指标。又如,修订案-件比、二审开庭率的业务口径,使之更加适应办案实际。再如,完善指标的运用机制,防止法院之间跟风攀比、为名次所累。
另外,我们还对一些指标的合理区间作了调整,确保相关法院“踮踮脚”“努努力”就能做实公正、高效审判执行工作。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法院为了追求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达标”,存在在诉前阶段强推调解、不及时立案的现象。对这两个指标设置更趋合理的区间参考值,有利于下级法院实事求是开展好诉前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做实“能调则调、当立则立”。此外,平均结案时间的区间也作了调整,更加考虑目前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把公正审理案件放在第一位。
南方周末:有了指标体系之后,势必会有对指标数据的比较,如何防止出现“唯数据论”的倾向?
何 帆:长期以来,“反管理”现象几乎与法院考评工作相伴相生,所有工作向排名看齐、与名次挂钩,是这一问题的重要诱因。说到底,还是一些法院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出了问题。对这一问题,既要从思想认识上“开窍”,还要从工作机制上“解套”。
为了引导各地各级法院将指标数据作为掌握、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依据,我们建立了合理区间机制,受到大家的认可。如果说指标体系是检视审判执行工作成效的“体检表”,合理区间就是判断相关工作是否“健康”运行的“参考范围”。打个比方,就像一个人血压高过了参考范围,这时候就应该看看问题出在哪儿,然后对症下药、调理身体,而不能还是我行我素,多躺平、不运动,那就会出大问题。反之,凡是进入合理区间的,即可视为符合要求,不需要再分三六九等,也不宜脱离实际盲目追高。
本次修订中,我们重申了指标体系的“体检表”定位,突出“重视区间、杜绝排名”的工作导向,让各级法院放下“唯数据论”的思维定式,不以排名比高低、要以实绩论英雄,从机制上消除“内卷”冲动,真正不为名次所累。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将加大对数据真实性和办案规范性的核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数据造假、注水等行为。
南方周末:刚才您提到指标体系建立了合理区间机制,这里的合理区间是怎么设置的?
何 帆:审判工作有它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办案质效是个相对的概念,不能比照做考卷,满分就是100分、及格就是60分。最可靠的参照标准,就是多数省份能做到的,其他省份也应当争取做到。我们根据过去3年全国法院的真实历史数据进行加权测算,设置了“达标线”和“封顶线”,激励基础好的法院不能松劲,工作一般的法院要加紧跟上。这与医学化验指标中参考范围的测算思路是一致的。
南方周末:传统印象里,指标应该是越优越好,为什么还要设置“封顶线”?
何 帆:办案要综合考虑国家、社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作出裁判,指标也不是所谓“越优”越好。不设“封顶线”,地方法院就有无限追高、追低的动力,甚至脱离司法规律搞数据“跃进”。比如,案件情况是复杂的,总有一些不可控的客观原因影响审理进程,追求100%的审限内结案率,就违背了司法规律。
所以,最高法对于地方法院异常突出、跳跃进步的指标值,非但不鼓励,反而要加大检查评查力度,看看是否存在注水、造假的问题。
南方周末:最高法是否还会对现有的合理区间作调整?
何 帆:合理区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建设在不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工作抓了一段时间,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最高法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让指标体系能够指引全国法院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日益增长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南方周末:具体来说,目前有哪些做法可以消除“内卷”,为基层减负?
何 帆:从指标体系制定时起,我们就一直强调“体检表”定位,持续不断地提升通报方式和运用机制的科学性。从2024年上半年起,我们向高级法院下发的“体检表”中已经不体现任何排名信息,也不公示各地指标数据,高级法院只需了解掌握本地情况即可。国庆节这次数据会商后,我们对“体检表”再作调整,删除指标数据同比增降情况,进一步压降下发频次。当然,对于个别指标长期异常、问题较多的地区,我们仍会在“体检表”中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除此之外,最高法内部还将指标数据作为工作秘密管理,各高级法院只能看到自己辖区的数据。同时,我们还要求高级法院在适用指标体系过程中,尊重实际,为中级、基层法院改进审判工作留有必要的时间空间,不得高强度、高频次地开展通报考评调度,或者脱离实际搞任务摊派、定额定标,避免引发迫于压力的“数据冲动”。
4
量体裁衣,量力而行
南方周末:有人提出,用一套指标体系评价全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很难做到绝对合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何 帆: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案件规模、人员素质、司法环境可能都有差异,各有所长,又或各有所短,不宜简单做比较。例如,有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基层法院办案负荷相当大,效率指标提升空间相对有限。有的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通常高于普通地方法院。有的法院被指定管辖了批量关联案件,起诉、审理不可能同步,裁判结果又必须整体考虑,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的数据自然不会好看。
从评价内容看,由18项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这“一把尺子”是够用、管用的,也能防止各地再额外增设不必要、不适当的指标。但是,在运用过程中,就要考虑地域、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尽力做到量体裁衣、做实量力而行。实事求是,会促进每一个法院认同评价结果,更有动力去改进工作。
南方周末:如何才能“量体裁衣”呢?
何 帆:首先是要区分哪些指标是用来评价三级法院整体情况的。例如,案-件比中,“件”的衍生关系非常复杂。一个案件一审可能没有问题,但二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后又被纠正,不能片面地将衍生案件归结于一审案件没办好。所以,这个指标只能反映高级法院辖区的案件质效总体情况,不适合单独评价某一地区、某一层级法院的情况。
其二,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法院设置不同的“达标线”,让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都有符合自身实际的提升空间。
其三,不做无意义、不切实际的“攀比”,鼓励、引领每个法院和自己比、和上一年同期比、和工作改进前比,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南方周末:可以具体说说如何更好地解决差异化评价问题吗?
何 帆:在征求地方法院意见时,对于如何开展差异化适用,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各地人均结案数是相对客观、争议较小的标准,可据此按省级行政区域将全国法院分为三组,分组设置合理区间。也有人认为,即使在同一省份内,不同地级市案件规模也可能有较大差异,可按地市级行政区域将全国法院分为三组,分组设置合理区间。还有观点认为,由高级法院结合本辖区实际,自行确定差异化适用方案,最高法只设置全国合理区间即可。
指标体系是抓主要、管重点的,不宜追求面面俱到、事无巨细。本次修订的一个突出导向,就是将指标体系在地方法院的具体实施责任压实到高级法院,督促其因地制宜、担当作为。考虑到差异化评价的问题较复杂,我们认为,最高法总体上应把准方向、抓好宏观,在此基础上要求各高级法院综合考虑收结案数量、人均结案数量、案件结构、队伍素质等因素,完善、用好本辖区不同法院的差异化评价标准。据了解,有些高级法院较早地开展了差异化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浙江法院按照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将地区、中级和基层法院划分为三组,对效率指标设定不同区间参考值。这些有益尝试,都会成为未来最高法制定全国方案的借鉴经验。
需要强调的是,差异化评价必须是建立在共性基础上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合理区间参考值和评价结果的变通运用上,而不是另起炉灶、单搞一套。根本是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工作情况不断优化调整、改进完善,使评价结果更有可比性、更加公平合理,更能清晰研判出不同地区、层级法院的工作实绩。
来源: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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