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在中国古代,官员有相对完善的退休制度,在某些特定的时候,一些官员也出现了延迟退休的情况。
唐代常常留任官员
古代退休叫“致仕”,始于秦汉,发展到唐代更趋完善,对官员的退休年龄及待遇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说明唐代官员退休年龄定在七十岁。
唐玄宗时期宰相宋璟,以政绩卓著彪炳史册,他堪称按时退休的典范。开元二十年(732年)宋璟年满七十,他立即给唐玄宗上表恳求致仕,他说:“臣闻力不足者,老则更衰;心无主者,疾而尤废。臣昔闻其语,今验诸身,况且兼之,何能为也”。宋璟作为朝廷重臣,带头按照标准年龄退休,的确是明智之举,唐玄宗很是感佩,同意了宋璟的致仕请求,并下令给了他崇高的退休待遇,给予全部官俸,赐绢五百匹。
但是在唐代也有政绩显赫,年过七十“齿力未衰”,被皇帝留任延迟退休的,这些人多为元老重臣,因工作所需虽经本人多次要求致仕,但诏令不许,其中有杜佑、裴度等。杜佑多年为相,功勋卓著,在他七十岁时不但没有退休,还被委以司徒的重任。裴度也是历经三帝,数度任相,七十多岁还晋位中书令。
还有一位干到八十六岁才退休的“老干部”贺知章,他是古代延迟退休的典范。贺知章是状元出身,起初的时候,晋升得有点慢,六十岁之后竟然开挂了一般,受到了唐玄宗的重用,也不提让他退休的事。直到天宝三载(744年),此时已是八十六岁高龄的贺知章才告老还乡。对于贺知章几十年的贡献,唐玄宗很重视,亲自为其饯行,并赋诗送别:“遗荣期入道,辞老竟抽簪。岂不惜贤达,其如高尚心。寰中得秘要,方外散幽襟。独有青门饯,群僚怅别深。”贺知章退休回到故乡后,看着熟悉而又陌生的一草一木,感慨万千,写出了千古诗篇《回乡偶书》:“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这是历史上退休返乡的经典诗作。
宋代官员爱恋栈
宋代沿袭了唐代的致仕制度,官员也是七十退休,但由于宋代官员的优厚待遇和权力的魔力,一些官员十分贪恋官位,出现了不少自愿延迟退休的官员。对于此类恋栈者,宋朝廷也不是不管不问,宋太祖在乾德元年(963年)就曾对年过七十而尚无退意的一个大理寺卿,下诏勒令致仕。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年)规定,年到七十,如果不是自动请退,而是被御史台纠察而特令致仕的,就不给子弟官职和本人全俸。
宋仁宗皇祐中,知谏院包拯、吴奎上书:“愿令御史台监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请老,不即自陈者,直除致仕”,后经吴奎再次“请详前奏施行”,朝廷下诏:“少卿、监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务者……尝任馆阁、台谏官及提点刑狱者,令中书裁处。待制已上能自引年,则优加恩礼。”皇祐三年(1051年),朝廷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凡文武官吏七十以上未及致仕的,不再考课迁官。这一决定一直沿用到南宋后期。
南宋理宗时,吏部考功郎官刘汉弼奏请:“诸年七十以上,不在磨勘之限。”磨勘就是根据考绩以定升迁的制度,意思是七十以上的就不再参与考核了。南宋孝宗初年,再一次规定,年至七十,除不准磨勘转官以外,遇郊祀等还不准“奏子”、“推恩”或“奏荐”,指取消其致仕荫补的优待。
明代退休年龄摇摆不定
明代退休年龄延续了前代的一些规定,但明初致仕年龄却提前到了六十岁。明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提出“凡官员年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许令亲身赴京面奏”,经过核实确系不能继续为官任职的,方准告退。这次,明太祖又把致仕年龄延迟到七十以上。
明太祖时,还有另一种延迟退休,对那些声望较高的儒臣,破格慰留。国子监司业王嘉会,“须发皓白,终日危坐,堂上肃然”,是位德高望重的名儒,以老请归,却被“优诏留之”。国子监祭酒宋讷成绩尤其突出,累迁为祭酒,直到近八十才退休。
明太祖以后,虽然法定的致仕年龄是七十岁,在实际操作上,仍然是多变的。明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年)诏令:“凡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这是说七十以上也不是非致仕不可,除非说明自己“不能治事”,方可享受致仕的待遇;明宣宗宣德十年(1435年)则诏令“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这是说年龄不到七十的,具备“老疾不能任事”这一条,也可以致仕,即可以提前退休;明宪宗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下诏:“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这是说,对于文官年龄到七十退休的,还可以晋升一级,显然是为了提升退休待遇。
更为奇怪的是,明孝宗以后,官吏因病退休年龄竟然可以大幅度提前。另外,明神宗时对不肯致仕者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硬性规定几种公职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年龄致仕。
清代退休要看考核
古代致仕方法大多是自陈乞退,也就是史籍屡见的乞骸骨、告老、请归之类。然而古代完善的退休制度,到了清代更有了一个新的变化,退休看考核。
清代对于官吏有着完善的考核制度,而对于一些官吏的致仕需要中央与地方的考核决定,考核三年一次,京官称为“京察”,外官称为“大计”。考核时,不称职的官吏分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疲软无为、不谨、贪、酷八种,称为“八法”,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提问、革职、降级调用等处置,其中“年老有疾者休致”。
雍正六年(1728年)对“年老”者有所宽松,规定:“凡年老而能办事者,勿入八法。”也就是说,虽然到了致仕之年,但因工作需要而精力充沛的,可以不在致仕之列,也就是可以延迟退休。
(作者为文史学者)
作者: 刘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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