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2024年10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照市原一级巡视员刘兆亮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兆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兆亮利用担任莒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莒县县委书记,日照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一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土地性质变更、银行贷款申请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9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兆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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