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王丹)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为落户北京“假结婚”案,张女士为落户北京和倪某在2019年登记结婚,在政策变化后计划落空,因退款问题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倪某向张女士返还相关款项。
张女士与潘先生出于子女就学等方面的考虑,想要获得北京户口,后潘先生联系了能够办理“假婚落户”的中介,两人于是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中介介绍两人认识了具有北京户口的倪某,倪某户口在北京郊区。潘先生让张女士和倪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张女士和倪某双方自愿办理结婚手续,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债务均自己承担,结婚满3年,倪某必须无条件配合张女士办理落户。
2019年7月,张女士与倪某登记结婚,潘先生向倪某支付8万元作为好处费。张女士和倪某婚姻存续期间,潘先生向倪某共计转账44700元。据倪某所述,该笔钱款是因其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后,无法再领取低保,所以张女士向其按低保金额支付补偿。2022年10月,张女士与倪某离婚。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倪某返还自己因办理“假结婚”收取的费用。
庭审中,法院查明,关于落户北京的政策也存在变化,在2021年以前,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妻子投靠丈夫入农业户口的,北京城八区须结婚满五年,但是如果是北京远郊区(县),结婚满3年即可,并且对申请人年龄无要求。这是所有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中,对申请人年龄、结婚年限两项综合起来要求最低的一类。然而,自2021年4月15日起,北京取消了外省市人员投靠入农业户口的政策,夫妻投靠进京落户统一按非农业落户政策办理,户口进京后也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条件要求较高。
本案中,张女士和倪某在2019年为落户登记结婚,在政策变化后,张女士和潘先生通过“假结婚”落户北京的计划落空,围绕退款问题遂产生了纠纷。
张女士试图以婚姻登记的形式达到落户的目的,倪某从中收取费用,该行为对婚姻家庭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也对国家户籍管理制度造成破坏。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对公序良俗的严重违背,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终,法院判令倪某向张女士返还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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