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为贯彻落实《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添汞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
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
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四、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五、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修正案》所列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1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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