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修订并发布了《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进一步规范药品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裁量基准》对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种类、幅度、方式等进行了量化,对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应当减轻、可以减轻、应当从轻以及可以从轻四种适用情形、条件等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实际操作性。《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减轻处罚的下限等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更为合理的调整,将减轻处罚的罚款下限从法定罚款幅度下限的10%调整至5%,使得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轻微、主观恶性极小等有充分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理由时,可以对其作出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减轻处罚的限制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予处罚清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应当不予处罚的18种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对新出台的法规规章中涉及的可以适用首违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更新,同时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修改了首违免罚适用条件。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和《不予处罚清单》,充分吸收了陕西省药品稽查执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紧扣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积极回应当前药品监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惩戒违法行为、预防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为目标,同时兼顾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因素,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和要求。为一线执法人员实施药品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和较强的指导性。(贺一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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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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