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金额: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本金2,5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诉讼涉及的贷款事项,为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该信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交付资金形成的信托财产承担。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江苏信托作为信托项目受托人(贷款人)就信托项目项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1. 原告: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 原告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叶红坡、刘新德
3. 被告一:广州市佳穗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惠东县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
2019年3月,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并代表信托计划与被告一签订了《信托计划贷款合同》,约定将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贷款给被告一,贷款金额人民币25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贷款由被告一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由被告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其后,江苏信托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25亿元信托贷款,现被告一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江苏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江苏信托贷款本金2,500,000,000元、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利息为759,0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4年3月29日违约金为314,074,125元);
2.判令被告一偿还江苏信托代为垫付的抵押物保险费1,495,800元,以及代为垫付的抵押物资产评估费28,000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江苏信托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80,000元,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4.判令江苏信托就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有权对被告一持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共计506套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江苏信托就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有权对被告二持有的广州市佳穗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连续12个月内,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共17起,累计涉案金额24.12亿元,其中涉及江苏信托的信托类业务(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涉案金额13.74亿元。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涉及的贷款事项,为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该信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交付资金形成的信托财产承担。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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