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审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45万元罚款。
同时,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行长林瑞新,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银行分支行行长受到终身禁业处罚已非个例。此前,8月12日,兰州银行张掖路支行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被罚款80万元,时任该支行行长冯立新因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事实上,如果将统计范围扩大至银行从业人员,相关案例更为常见。今年下半年以来,已经有13名银行业从业人员被终身禁业。另外,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以来,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工作的银行员工超过160名,其中被终身禁业的银行员工近90名。
梳理罚单可见,银行人被禁业最常见情形包括:基层银行管理人员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管理不到位、对员工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责任、对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等被禁业。部分客户经理因涉嫌挪用贷款资金、虚假业务协助企业进行违规转贷,导致银行巨额损失、代客操作以及诈骗客户财产等违规行为受到禁业处罚,例如时任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楼支行客户经理章炜炜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贷款资金而被终身禁业。
信贷相关业务违规也是相关人员受到禁业处罚的关键因素。例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时任该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方惠玉、时任该行行长郑海旭等5名高管,由于同业投资业务投前调查不到位、审查审批不审慎,少计表内风险资产,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处罚,其中方惠玉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8号)第三条第十一项中明确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规定的处罚类型中也包括了“限制从业”。
这是在银行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体系中,责任性质最为严重的处罚类型。在实务中,“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主要适用于银行从业人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不少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银行从业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已经被刑事惩罚,这种“最严厉的警告”不仅是对个人违规行为的惩罚,更是对整个行业的警示。
终身禁业的处罚趋于常态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国内积极提升监管质效以及行业监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准则,提升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成本,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威慑作用。
“从中长期发展看,严厉监管处罚,有助于提升金融从业者敬畏之心,提升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倒逼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此前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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