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8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付亚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姚芳苹、黎泽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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