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鼓励药店经营化妆品,在医院周边布局,统一药店灯箱人员着装等

北京拟鼓励药店经营化妆品,在医院周边布局,统一药店灯箱人员着装等
2024年08月14日 13:45 媒体滚动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8月13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门前灯箱、招牌、照明、药品分类陈列,以及药店药学服务人员着装、佩戴身份标识等做规范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在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周边合理布局药店,并适量增加医保定点药店的数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其控股连锁公司可以共用远程药事服务(审方),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经验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

  征求意见稿表示,借鉴国际化大都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模式,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多元化发展。充分利用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规模效应和品牌优势,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在核准的经营面积内依法申请经营化妆品,为顾客提供更加专业化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非现场监管在药品零售领域全覆盖,打造“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新模式,构建“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新格局。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9月12日。

  起草背景和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坚持以“服务首都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坚持以提质增效为导向,鼓励药品经营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鼓励新技术在药品经营领域的应用和推广,科学合理药店布局,提升药学服务质量,严守药品安全底线,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以“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为指导思想,以便民利民和坚守药品安全底线为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结合北京市药品流通监管实际,对药品零售企业灯箱设计管理、药品分类陈列、从业人员上岗要求和从业行为、药品流通追溯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等,做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规范灯箱、标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市药店牌匾标识设置指引》,对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灯箱、标识等设置做规范性要求,保证灯箱、标识清楚醒目,布局美观。

  二是进一步规范药品分类陈列。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药品分类管理机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实现对药品零售环节风险的有效控制。规范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经营区域划分;对特殊药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中药饮片实现专区经营、专人管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上岗要求和从业行为。对药店药学服务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身份标识;规范标准化咨询流程,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使用药品的专业指导,严查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四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流通可追溯。充分发挥追溯系统在日常监管、风险防控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保证药品流向可追溯、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可控。

  五是创新监管模式。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基本原则,加强推行药店非现场智能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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