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钟先生虽户口登记在该房,但其本人享受过福利分房。在房屋有承租人的情况下,钟先生竟通过诉讼拿到了二分之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钟先生和钟某为同胞兄弟,钟家父母在沪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钟父,兄弟俩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90年代初,钟先生和钟某均在各自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之后兄弟俩的户口于1999年3月同时迁入系争房屋。2001年钟家父母先后去世。2002年,为便于系争房屋的管理,兄弟俩协商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钟某。之后钟某负责将系争房屋出租,租金在兄弟俩之间均分,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3年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房屋登记有钟先生和钟某两个人的户口。同年4月16日,钟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62万余元。得知系争房屋被征收的消息,钟先生多次联系钟某协商动迁款分配事宜,钟某一开始说没有问题,后又态度暧昧,说自己是承租人应多分,最后竟说钟先生享受过福利分房,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在多方调解下,钟某只愿给钟先生20万元,再不让步。
钟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钟先生应能分得系争房屋动迁款。表面看,系争房屋有承租人,钟先生作为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户籍在册人员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本案极具特殊性,系争房屋变更承租人时,钟家父母已亡故,当时户籍在册的钟先生和钟某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两人均有资格做系争房屋承租人,但出于房屋管理的考虑,钟某成了承租人,但当时钟某成为承租人的条件和资格并不比钟先生优越,钟某承租人身份的取得显然是钟先生让渡的结果。况且房屋承租人变更后,房屋一直被出租,租金也由兄弟俩分享。若仅从房屋承租人身份衡量,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尽数归于钟某一人所有,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案钟先生大概率是能够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这也是近年来上海法院处理征收补偿纠纷这类特殊案件新的裁判思路。
后钟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案件走向和最终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诉讼中,被告钟某一方提供了原告钟先生福利分房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被告认为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款应尽数归承租人钟某一人所有。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沪均享受过福利分房,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时,被告钟某成为承租人的条件并不比原告优越,被告的承租人身份显然是原告让渡的结果,况且系争房屋一直对外出租,租金由原被告均等分享。若机械套用政策规定排除原告的同住人资格,而将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所有,明显有失公允。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在原被告之间均等分割。这是一个原被告事前均没有想到的“意外”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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