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5月10日,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重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因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程序。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上交所中止审核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29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为保障本次发行的正常进行,中航重机已另行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的审计机构,截至目前,中航重机已完成了申请文件的更新、补充工作。公司已于2024年6月30日向上交所提交了恢复审核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中航重机关于申请恢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公告》(2024-043)。
2024年7月12日,上交所同意恢复中航重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审核。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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