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金监罚决字〔2024〕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二、蔡永河(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晋南支行客户经理) 三、黄首届(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青阳支行行长助理兼业务科长) 四、曾廷斌(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一、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二、信贷业务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 三、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 四、未尽贷款调查职责,向已在他行用信的项目重复提供融资,项目贷款资金被挪用 五、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资金用途监测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被挪用 六、向无真实并购需求的企业发放并购贷款,贷款资金回流被挪作他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合计处以240万元罚款 二、对蔡永河给予警告 三、对黄首届给予警告 四、对曾廷斌给予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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