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后,对环保税缴纳有何影响?

新规施行后,对环保税缴纳有何影响?
2024年07月05日 10:3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税网

刘伟 魏民

今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下,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了排污登记管理、质量核查、主体责任、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一系列规定。排污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判别和纳税依据、申报数据的确定等产生深刻影响。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并依证(表)对其进行监管的制度。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污许可制度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今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版本相比,新《办法》增加了排污登记管理、质量核查、主体责任、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规定。其中包括,将量大面广的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等。排污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判别和纳税依据、申报数据的确定等产生深刻影响。

获得排污许可,很可能要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是利用经济手段调节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一种方式,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一般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赋予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但同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从而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从应税污染物税目的确定依据来说,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明确了65种应税水污染物、44种应税大气污染物、7种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同时,在排污许可制度中,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的每个排放口明确了许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如果许可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应税污染物,那么该排放口的税目就十分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明确的污染物,并不是企业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只是该行业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的主要污染物,切不可把其当成是排放的全部污染物。在实践中,对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列明的各排放口主要应税污染物,纳税人需要逐个进行信息采集并申报纳税。同时,纳税人还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判断其他应税污染物种类,并依法申报纳税。

例如,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编号为DA001的排放口中许可排放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氨、林格曼黑度。经与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进行核对,发现林格曼黑度指标不是应税污染物,那么在基础信息采集中,就不需要对企业所排放林格曼黑度污染物指标进行采集。同时,该企业通过监测发现,该排放口还有一氧化碳、沥青烟等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那么该企业应该主动将一氧化碳和沥青烟等排污许可证中未列明的应税污染物进行信息采集,并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新《办法》进一步夯实“一证式”管理路径,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换句话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大概率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旦纳入排污许可,相当于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身份。这样,新《办法》的实施,就有利于企业对自身的环境保护税缴纳义务进行准确识别,从而提升其税法遵从度。

不过,从排污单位来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并非一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来说,如果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或者企业属于农业生产(规模化养殖除外),那么该企业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果是企业工业噪声、贮存和处置的固体废物,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即符合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那么排污单位也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如果不满足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要求,就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采集排污信息,夯实环保税计税基础

新《办法》明确要求,排污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体责任要求,并要求排污单位根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监测方案,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企业夯实环境保护税计税基础,进而精准确定应纳税额,避免未申报、少申报或者多申报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文件明确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因此,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自行监测的污染物名称、监测设施和手工监测频次等内容,决定了其所在排放口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自行监测”部分的监测设施,区分“自动”和“手工”。其中“自动”代表排污单位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手工”代表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需要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的频次,决定了排污单位是否具备用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的条件。比如“手工监测频次”是“1次/月”“1次/季”,即表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都必须至少要有一个监测数据。如果某个月或者某个季度没有开展,那么该月或该季度就需要使用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方法进行核算。

以此类推,若“手工监测频次”是“1次/半年”或是“1次/年”“1次/两年”,开展监测的当季度,可以使用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没有监测数据的季度或者某个时间段没有正常开展监测,那么这个时间段就需要使用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方法进行核算。因此,在满足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情况下,排污主体要优先选择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的方式,并根据相关数据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在附件中明确,执行报告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包括电子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同时,根据16号公告,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

新《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信息。第三十七条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同时明确,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应当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就是否达标作出分析;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应作出具体说明。

实际上,环境管理台账就是环境保护税在财务上的会计账本。纳税人应按相关标准准确记录,税务机关可参考其实际的环境管理台账内容,确定其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情况。此外,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超标等数据与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数据有一定的关联,企业利用好相关数据,对于规范自身环境保护税缴纳行为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秉持绿色发展理念,付出更多务实行动

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纳税人而言,建议以落实新《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理念,在环境保护方面,付出更多务实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一些重要的政策文件中,多次释放出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的信号。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到,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加大征管力度,引导工业固体废弃物优先循环利用。”新《办法》则进一步加强了对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明确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在具体的行动上,纳税人应该根据新《办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正确判断自身的排污行为和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身份。若属于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污者就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自行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同时,严格按照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完整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与实际生产环节和排污行为相一致。否则,除了要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以外,还可能需要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滞纳金。在申报环境保护税时,纳税人应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坚守如实申报的底线,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国际经验表明,根本解决污染问题,70%靠产业结构调整,30%通过末端治理。所以,归根到底,纳税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要秉持“源头治理”的理念,在绿色税制等政策激励下,主动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开展清洁用能改造、生产工艺改造等,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赢。

目前,很多企业已经深刻意识到绿色发展的重要性,并且在节能减排方面持续加大了投入,也尝到了甜头。根据金隅集团披露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23年金隅集团加大环保力度,减轻集团生产经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全年累计绿色专项投入3.38亿元,完成扬尘、噪声、固废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升项目1169项,成为引领行业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典范。河南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立项并开展科创项目21项,研发项目19项,大小技改40余项,不仅涉及厂内粗铅、电解铅、粗铜等工业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还涉及尾排烟气、废水治理等环保问题,实现了产业提质增效。

(作者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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