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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1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共计17,816,268.26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分配比例不变,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682,615,6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61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349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22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61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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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4.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且因公司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授予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且部分人员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拟将其持有合计2,081,75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剩余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该剩余股权激励限售股对应2023年度权益分派由公司代为收取,待回购注销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本次公司拟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61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共计17,816,268.26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6100元/股。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81号普天科技大楼,邮编:510310
咨询联系人:周震、邓晓华
咨询电话:020-84118343
传真电话:020-84119246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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