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一)2024年6月27日,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行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分红派息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行现有总股本5,695,697,168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派前后本行总股本不变,为5,695,697,168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普通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行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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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3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行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行相关股东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根据上述承诺,本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兰州银行大厦
咨询联系人:刘女士、王先生
咨询电话:0931-8449687
传真电话:0931-4600239
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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