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地方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基础

夯实地方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基础
2024年07月05日 05:37 媒体滚动

□ 夏锦文

地方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回答地方法治现代化“何以可能?何以进行?何以有效?何以实现?”等关键性问题,直接关乎“有效地方法治”目标能否实现。作为一本关于地方法治类型化及社会权力运作机理的深度研究的力作,陆俊杰研究员所著的《合作型地方法治的社会权力研究》一书深刻阐明了地方法治变革的重要变量,探讨了地方法治实践和社会结构、权力逻辑之间的复杂关系,综合多学科研究方法探讨政社信任合作和社会权力的法治功能,不仅是对地方法治实践现象的全景描绘,更是关于合作型法治模式和社会权力理论的深层次学术探讨,提供了一个推动地方法治实践的社会权力路径的全新分析视角,是建构自主的法治话语和知识体系的最新探索。

地方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有序参与。法治建设不仅是权力机关的重要使命,各类社会主体也应充分融入,这意味着社会力量是地方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该著作提出采用权力机关与社会主体协同合作的“合作型地方法治”模式,地方法治尤其是法治社会方能以科学可行的方式予以实现,正是找准了突破地方法治实践难题的关键点。传统地方法治模式存在动力不足、信任度不高等局限,需要更多的社会主体有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制约作用。政社信任合作的地方法治模式不仅具有类型化的规范性意涵,而且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合作参与和社会自治的重要功用。这条社会权力有效参与的合作路径,不再是地方法治形式意义的建构,而是通过对社会及其权力机制的实质“深描”,为地方法治的实效性提供深层的社会动力。

合作是社会力量参与地方法治建设的有效路径。在地方法治实践中,社会权力发挥着控约地方政府权力、丰盈民间社会资本、生成地方社会秩序等独特功能,应该也能够参与法治合作。一方面,地方社会的利益诉求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通常难以对此类社会利益诉求做到面面俱到的照顾,因而在特定问题上难免会呈现出笼统或空白的问题,留有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空间。地方性社会组织、稳定性社会群体和自治性社区组织等社会主体则能有效凝聚原子化的社会成员,令其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入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议程,弥补了国家和地方立法的不足,为地方法治的发展贡献了源源不断的社会信任和合作资源。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催生了广阔的非官方公共领域,以自治为导向的社会主体力量较为活跃,但社会主体参与地方法治建设的渠道尚待拓展,社会力量难以充分发挥其法治参与的功能。在这种背景下,合作型地方法治的模式就为各类社会主体有序参与地方法治建设,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依循,建构了较为系统的“有效地方法治”的信任与合作机制。

社会权力能有效提升地方法治建设的质效。与以往宏大叙事或微观挖掘的研究路径不同,合作型地方法治研究从中观层面强调地方法治质效的实现内含社会权力的重要功能作用。面对原子化的社会利益群体,社会权力的组织化主体可以吸纳社会中不同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利益整合与表达机制,将此类利益诉求以规范的方式传递给地方权力机关,从而弥补潜在的法治不足。社会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素是社会主体力量运行所依赖的各项社会章程和习惯。诸如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其直接生发于社会,因此其更加接近社会物质生活基础本身,能够在公共治理领域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重要的规范依据,为地方法治建设融入充分的社会智识。另外,合作型地方法治的实践要素则表现为社会权力主体的自我管理以及对公权力展开监督制约。一方面推动有限政府难以有效管理的社会领域中社会事务的自我运转,弥补单纯依靠权力机关治理社会的不足,提升了社会治理的质效;另一方面为权力制约提供了更为多元、丰富的社会力量支持,确保了权力监督更为全面且更有力度。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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