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4〕19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成都天目路支行更名的请示》(建川报〔2024〕146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目路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支行。
二、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管、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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