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泸金监复〔2024〕3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你单位《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甘宇拟任中国银行泸州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川中银报〔2024〕77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甘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甘宇应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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