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40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2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1.11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24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1日和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1,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调整转增股本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根据《回购报告书》规定,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12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81.11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24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09,053,33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856,12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06,197,21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3,098,605元(含税),转增98,974,66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8,027,994股。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6,197,210×0.5)÷209,053,334≈0.4932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转增比例)÷总股本=(206,197,210×0.48)÷209,053,334≈0.4734。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0-0.4932)÷(1+0.4734)≈81.11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9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未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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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不送红股。如在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配比例和转增股本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和转增股本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09,053,33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856,12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06,197,21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3,098,605元(含税),转增98,974,66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8,027,994股。(具体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的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因此,每股现金红利为0.5元(含税),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为0.48。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6,197,210×0.5)÷209,053,334≈0.4932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转增比例)÷总股本=(206,197,210×0.48)÷209,053,334≈0.4734
根据虚拟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4932)÷(1+0.4734)。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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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 公司股东: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辽宁科发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浑璞六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合伙企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元。合伙企业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0元。
(6)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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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308,027,994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55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31692129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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