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45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6月7日以专人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
(五)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推荐监事冯可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通知中所列的全部事项。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冯可先生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冯可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个人简历
冯可,男,1971年4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公司党委委员。曾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公司职员,高发公司路产管理部副部长、部长,高发公司潢川分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高发公司办公室主任,高发公司开封分公司经理、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高发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4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6月7日以专人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11人。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静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了通知中所列的全部事项。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有效提升董事会行权履职能力,公司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于今日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程序和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推动总经理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于今日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4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静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部分董事、监事以视频方式参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刘静、王铁军、郭本锋、独立董事马书龙出席了现场会议;董事孟杰、缴文超、独立董事宋公利、康卓、李纪治以视频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职工监事伏云峰、高建英出席了现场会议;监事段瑜以视频方式参会;
3、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亚子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彭武华、财务总监王立雪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国宝、陈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黄国宝、陈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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