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至2024年6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启明科技园A518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閤华东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0,116,0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98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8,854,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7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61,6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61,6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61,6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8%。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郝志新、张舒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3名,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张志刚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0,116,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赞成1,261,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选举赵起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0,116,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赞成1,261,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选举欧爱民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200,116,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赞成1,261,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全部子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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