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36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36
2024年06月18日 01:35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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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23年12月19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7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2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67%,合计增持金额1,090.72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截至2024年6月14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共5位人员。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 上述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的12个月内未曾披露过增持计划。

  3. 上述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已预披露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同,为了更好地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拟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增持主体本次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70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资金来源:增持人员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的六个月。

  9、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6月14日,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2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67%,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1,090.72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注:增持前后持股数量差异为期间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完成后相关增持主体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来转让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五、备查文件

  本次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4-037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成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43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和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1、2023年11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2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2、在回购期间,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4月3日、2024年5月8日、2024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4年6月14日,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在本次回购方案中,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6月1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3.6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14元/股,成交总金额15,188,696.60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500万元,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数量及比例、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公司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70万元。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相关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920,200股,合计增持金额10,907,214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熊淑英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股。

  除上述人员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

  2、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4年2月5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限制性股票涉及回购注销股份数量1,481,900股,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于2024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不考虑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因素):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本次回购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公司后续将依法适时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作出安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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