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在某公司贷款购车后,男子贷款逾期,接着,其已到谈婚论嫁阶段的女友便收到相应催收信息,并向其提出分手。男子坚持认为,自己的婚事告吹,都是因为贷款公司向当时的女友发了催款短信,遂将贷款公司诉至上海的法院要求赔偿和道歉。
女友收到催收短信提分手
小谭(化名)在某公司贷款购买一辆汽车,首付2万余元,分期36期偿还,每期还款2000多元。然而,在偿还15期后,小谭因资金困难,贷款发生逾期。
小谭诉称,逾期期间,被告公司通过短信、电话等催收方式威胁将拖走贷款车辆,甚至将自己的贷款信息恶意泄露给当时的女友小章(化名)。小谭表示,双方家长已会面,并约定婚期,因自己车辆贷款逾期一事被恶意告知给小章,小章随即与其确认分手,撇清男女关系,单独放弃双方婚期约定。
小谭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小谭出现案涉贷款逾期情况后,其当时的女友小章收到多个陌生号码发送的短信,内容包括:“谭某,经我司多次提醒,仍拒不还款,现名下车辆将被远程监控,车辆在静止状态可能会断电,无法启动,请尽量不要行驶。下午驻场4S店家访人员将上门强制处置车辆,请在下午2点之前处理车款或回到户籍县城配合清收,如无车无人或车辆非法抵押,当场向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报案。”“谭某,你车款严重逾期22天有意愿处理车款的,下午两点前处理好,以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谭某材料很快到达你老家,请你收拾车内物品准备申请控制车辆,已获取车辆位置,注意声誉影响”。
而后,小章向小谭发送微信,内容包括“你这车贷都给我发短信了”“你这样根本没法结婚”“结了婚以后你还得还车贷压力太大了”“我妈也不会同意我嫁给你这样的人”“就这样吧”,并将小谭微信拉黑,拒收消息。
小谭认为,自身的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打击,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贷款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并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信小程序平台公开向原告致歉。
女友信息是男子主动提供
被告公司辩称,在原告小谭出现贷款逾期后,公司向小谭本人发送过催收短信;但基于目前的证据,并未发现公司曾向小章发送催收短信的情况,给小章发送短信的号码均不是公司员工的号码。
公司还称,小章以及小谭的姓名、手机号码都是由小谭在申请贷款时所填写,申请信息表上“客户声明”一栏明确了小谭知悉并同意公司向小谭的辅助联系人披露工作以及债务信息,被告公司已经获得了小谭的授权,故即使有案涉催收行为也是合法合理,并不构成侵权。
小谭则表示,尽管其在申请信息表上留了母亲和当时女友小章的手机号将该二人作为辅助联系人,但被告公司不能在小谭没有失联的情况下就直接联系辅助联系人。
法院:
告知行为不具有违法违约情形
法院认为:
第一,就在案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小章收到的短信系由被告或者被告授权的主体发送,故就主体角度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系侵权主体。
第二,就原告小谭诉请所称的侵权行为,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在申请贷款时已将小章的姓名、手机号码向被告公司提交,以作为小谭的“辅助联系人”,故被告公司处取得、留存小章的姓名、手机号码系原告小谭主动提供信息,未见被告公司具有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三,无证据材料表明原告小谭在申请贷款、提供辅助联系人信息时曾与被告公司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联系小章,且原告小谭就案涉贷款持续逾期至今仍未清偿,因此,即使被告公司在小谭逾期、被告公司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将欠款情况告知小谭提供的联系人,该告知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或违约情形。
综上,原告小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原告小谭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小谭的诉讼请求,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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