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5,883万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万股后的股数25,753万股,以25,753万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17.77万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57,530,000×0.09)÷258,830,000≈0.0895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95)÷(1+0)

  =(前收盘价格-0.0895)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2.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邵树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7600070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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