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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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01,728,18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2,020,000股后的199,708,1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41,938,719.06元=199,708,186股×0.21元/股。

  2、因公司回购专户上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股=41,938,719.06元÷201,728,186股*10股=2.07897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078971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199,708,186股为基数(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201,728,18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020,000股),按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0元(含税),共计派发41,938,719.06元,2023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回购股份变动,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以公司未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020,000股后的199,708,1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020,00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3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通过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020,000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1,938,719.06元=199,708,186股×0.21元/股;按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41,938,719.06元/201,728,186股*10股=2.078971元(结果取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078971元/股。

  2、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5):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28.00元/股-0.2078971元/股=27.79元/股(保留两位小数),自2024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鉴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燕红、傅书艺

  咨询电话:0575-83100181

  传真电话:0575-83100181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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