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53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40.00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39.81元/股(含)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17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4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和2024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懋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规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4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39.81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14,234,528×0.2)÷326,094,122≈0.19元/股
根据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0.19)÷(1+0)=39.81元/股(含)。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利润分配调整“华懋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引发华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34.15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33.96元/股
华懋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稿)》(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华懋转债”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华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的相关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计算过程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 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34.15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19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本次利润分配为差异化现金分红,每股现金股利的计算详见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P1=34.15-0.19=33.96元/股。
综上,本次“华懋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34.15元/股调整为33.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2024年6月17日起生效。“华懋转债”自2024 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停止转股,2024年6月17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华懋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稿)》。
联系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92-7795188
咨询邮箱:ir@hmtnew.com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26,094,122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11,859,59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314,234,528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14,234,528×0.20)÷326,094,122≈0.19元/股
根据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1+0)=前收盘价格-0.19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张初全;
3、东阳懋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7795188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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