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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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6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七)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5楼1501会议室。

  (八)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3,004,872股,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606,252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212,398,620股。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40,812,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5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56,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40,790,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2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下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详见附件:决议案投票结果):

  普通决议案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总金额不超过壹拾肆亿玖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银行审批的授信期限终止之日止,具体授信期限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七)关于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安奈儿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八)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九)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十)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胡光建律师、罗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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