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505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三)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实施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如在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024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公司新增股份58,478股。2024年5月10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94,990,945股增加至95,049,423股。

  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224,864股增加至437,970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437,970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调整为94,611,453股。

  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5057元(含税),即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33,168,128.35÷94,611,453≈0.35057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最终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0.35057×94,611,453=33,167,937.08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的股份变动比例)。根据调整后的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涉及到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4,611,453×0.35057)÷95,049,423≈0.34895元/股。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4895)÷(1+0)=前收盘价格-0.34895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自行发放对象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057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057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551元(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51元(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057元(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9528181

  电子邮箱:ir@jptoe.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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