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0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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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37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2023年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2,147,831股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退休,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8,44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6,271股。

  表决情况: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永华、刘英杰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9)。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38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治国先生召集并主持,于2024年6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2023年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2,147,831股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退休,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8,44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6,271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06,271股。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9)。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3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306,271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公司收到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79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审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39)。

  (五)2021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3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秀丽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2021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2021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43)。

  (八)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2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74)。

  (十二)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暨2022年度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22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3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6),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650,336股。

  (十四)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中关于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情况如下:

  ■

  注: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2019年营业收入为129,912,815.99元,对应上述考核目标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需不低于396,055,458.65元、517,869,869.78元、645,502,731.70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解除限售期ΔEVA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同行业是指申万行业分类“医药生物-医疗服务”。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10648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因此本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三、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公司必须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鉴于2023年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2,147,831股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退休,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8,44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6,271股。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06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金额为11,669,731.26元(未包含利息),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注: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本变动相关手续,此表中股本结构数据不包含上述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须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2,147,831股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退休,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8,440股,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06,271股。

  监事会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且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九、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0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8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暨2023年度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9日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24年6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

  (九)提示公告:公司将于2024年6月20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表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详细情况请参考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和2024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8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电子邮件以公司邮箱收到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敬请参会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前进行电话确认。

  4.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携带上述登记资料原件出席和参加表决。

  (二)登记时间: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4日工作时间(9:00-11:30及13:00-18: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人:刘新星、王垚

  联系电话:(010)57825201

  电子邮箱:IR@CRHMS.CN

  邮政编码:100028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等全部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暨2023年度会议决议;

  (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23年度会议决议;

  (三)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四)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2、《授权委托书》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03”,投票简称为“国新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6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注:请在选定项目下划“√”,其他符号无效。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受托人应按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1. 对临时提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赞成票;

  2. 对临时提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反对票;

  3. 对临时提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弃权票。

  如委托人对任何上述提案(包括临时提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是 / □否;

  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思享有表决权:□是 / □否;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股东账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签署日期:

  委托人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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