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85元/股(含)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84.80元/股(含)
3、回购股份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4年6月7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方案概述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及《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92)。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约定,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65,435,58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341,100股后的股本265,094,483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3,018,896.6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2024年1月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及公司增加回购股份数量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尚未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自2024年1月1日到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实施前,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事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341,100股增加至984,000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5,338,583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84,000股后的股份数264,354,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2,870,916.6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7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股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52,870,916.60元/265,338,583股×10=1.992583元/股(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9258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上述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8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84.80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0.1992583元/股=85元/股-0.1992583元/股≈84.80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7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在回购期间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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