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石家庄日报
———2024年4月2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司法局局长 高际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与过程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石人常办〔2024〕2号)对《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于4月份进行一审。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分别履行了地方性法规废止程序,并向市司法局报送了法规废止相关送审材料;高新区管委会对废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有异议,3月22日,市人大召开立法工作专题会议拟同意暂缓废止。4月1日,高新区管委会将暂缓废止相关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于4月8日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对相关部门报送的三部法规废止材料进行了初审,起草了《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建议(草案)》(以下简称《建议(草案)》)及说明,并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组织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均无意见。4月19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建议(草案)》,并提出了废止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议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保护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修正了《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省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我市《条例》规定的农村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审计职权与处罚规定等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被其涵盖,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建议废止《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保证我市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邮政通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期间,国家、省陆续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涵盖我市《条例》的相关内容且更加全面具体,我市《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三)建议废止《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
该《条例》于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2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了修订。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第777号令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我市现行《条例》虽于2018年进行过修正,但仍滞后于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被其涵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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