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盘金复〔2024〕1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你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关于审核程国强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辽〔2024〕4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程国强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盘锦监管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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